2015年1月30日,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,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。《條例》作為《政府采購法》配套的行政法規,細化了法律規定,充實完善了政府采購制度。內容包括:總則、政府采購當事人、政府采購方式、政府采購程序、政府采購合同、質疑與投訴、監督檢查、法律責任、附則等九章七十九條。重點在強化政府采購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、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、政府購買公共服務、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發揮政府采購調控作用、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、政府采購違法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了充實和完善。如,為防止暗箱操作,遏制尋租腐敗,保證政府采購公平公正,《條例》作出“項目信息、采購文件、中標成交結果、采購合同、投訴處理結果” 等五項內容必須公開的規定。《條例》的出臺,對促進《政府采購法》的更好落實,促進政府采購的規范化、法制化,構建規范透明、公平競爭、監督到位、嚴格問責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健全完善,推進政府采購“陽光下的交易”,將發揮積極重要的作用。
廳政府采購處提供
2015年3月4日